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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內繼承移轉者 免追繳原重購退稅款
時間:2014-08-04 16:48 新聞引據:聯合新聞網
財政部今天(4日)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規定,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,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,如因繼承而移轉者,可免追繳原退稅款。
財政部指出,稅捐稽徵機關對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,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者,應追繳原退還稅款,但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,可免追繳。
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,在列管期間內,將該土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,稅捐稽徵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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